1、監理工作范圍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承擔本工程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具體包括施工前期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和工程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
2、監理工作服務內容:
2.1參與審閱施工圖紙。
2.2協助業主評審各項工程和設備質量,提出評審意見,并協助起草合同、完善合同條款。
2.3協助業主辦理開工手續。
2.4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和圖紙會審記錄。
2.5現場的移交:對現場的原始場平進行測量,作出書面記錄,并在開工之前及時向施工單位移交,其次是測量放線定位的移交。
2.6審查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2.7督促、檢查承建商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國家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協調業主和承建商之間的關系。
2.9審核承建商或業主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實際的數量及質量,按照規范和質監站的要求,對相關的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復驗。
2.10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協助業主編制施工計劃;審核經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協助業主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2.11結合工程特點,審批承建商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建商編制季月度施工計劃;分階段協調施工進度計劃,及時提出調整意見,督促承建商實施進度計劃,在實際控制中,對實際工期不斷檢查,發現偏離進度計劃及時督促承包方采取措施,做到有效的動態控制。
2.12督促承建商嚴格按現行規范、規程、強制性質量控制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質量。
2.13在實施過程中,監理采取程序報驗檢查、平行檢查、旁站檢查、巡視檢查、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等各種手段,按照規范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克服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通病。
2.14督促、檢查承建商落實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2.15協調參建各方之間的爭議和沖突,協調各專業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協調各專業施工作業的交接。
2.16組織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簽發工程驗收憑證。
2.18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2.18組織業主、承建商、設計單位進行竣工預驗收。
2.19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20檢查工程狀況,如發生質量事故,則參與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并鑒定質量責任。
2.21督促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整理工程交工資料和竣工圖紙。
2.22督促完善簽署工程保修協議,督促承建商回訪。
2.23督促承建商及時完成未完工程尾項,協助業主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保修協議開展維修工作,維修工程出現的缺陷,保證維修工作順利進行。
2.24保修期間如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接業主通知后參與調查、分析,確定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責任,共同研究修補措施,并負責監督責任單位修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