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研發生產安裝管理,規范從業企業經營行為,提高防護設備產品質量,促進人防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備定義】本辦法所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以下簡稱防護設備)包括:
(一)門類防護設備(包括啟閉方式為手、電動,門扇材質為鋼筋混凝土、鋼材、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等材料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門式防爆波活門、封堵板、擋窗板、密閉觀察窗等);
(二)閥、活門類防護設備(包括密閉閥門、非門式防爆波活門、排氣活門、防爆地漏、防爆波閘閥、擴散箱等);
(三)過濾吸收器。
第三條 【適用范圍】防護設備研發、生產、銷售、安裝、檢測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職責權限】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領導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管理工作,負責防護設備定點生產許可資質審批,組織制定防護設備產品戰技要求、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和管理防護設備新產品的科研立項、定型鑒定、標準和圖集編制、加工圖紙設計等工作,委托有關單位向人防領域從業單位提供標準、圖集、加工圖紙的銷售及后期服務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護設備質量管理工作。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核查本行政區域內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資質條件、受理企業產品跨區銷售告知性備案、開展防護設備產品質量問題調查取證、研提對涉事企業資格處理的意見建議。省級(含)以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督導本行政區域內防護設備企業落實產品出廠質量、安裝后防護功能第三方檢測等,對安裝到位的防護設備質量進行抽檢,實行全流程、規范化管理。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托,實施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檢查、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目錄管理】防護設備實行目錄管理。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立防護設備產品目錄,適時組織新型防護設備、新一代防護設備產品技術評審,并更新發布可選用的防護設備產品清單,推進防護設備迭代發展。
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按照現行防護設備性能指標研發的新產品屬新型防護設備,按照國家人防辦明確的高抗力高性能指標研發的新產品屬新一代防護設備。
第六條 【銷售范圍】門類防護設備通過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在定點生產企業所在戰區所轄省級行政區域內銷售,也可在相鄰省級行政區域間銷售,閥、活門類防護設備和過濾吸收器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銷售,新一代防護設備經定型鑒定后可在全國范圍內銷售。
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跨省級行政區域銷售產品前應在銷售所在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缡′N售的防護設備門扇、門框必須在企業取得資格使用的場所加工,不得代加工;在銷售所在省設置的臨時場所僅限產品存儲、質檢檢測和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局部磕碰損傷修補等作業,不能進行零部件的焊接、機械加工等施工作業。
第二章 從業行為
第七條 【從業范圍】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在《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證書》經營范圍內生產和銷售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發布的防護設備產品。
第八條 【企業行為】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加強本單位技術人員隊伍、生產條件建設和生產安裝質量管理,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防護設備加工圖紙組織生產安裝,積極采用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符合質量要求、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落實國家防護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九條 【防護設備研發】防護設備新產品研發前需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立項,立項書中應包含新產品的技術轉讓辦理流程、技術轉讓費用、轉讓協議(草稿)、從業條件等內容。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立項申請涉及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推廣性等進行綜合論證,未經立項的科研產品不予鑒定。新產品鑒定前提交完整的科研報告、設備生產加工圖紙、原材料材質、加工工藝文件、產品質量檢測標準、從業設備清單和人員條件等材料,鑒定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嚴格按照國家人防辦組織鑒定定型后的圖紙生產。產品圖紙局部細節更正時,需報國家人防辦批準備案,產品圖紙需要重大變更時,按新產品鑒定程序辦理。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指定單位進行圖紙和工藝文件存檔管理。
具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可申請增項防護設備新產品生產,達到新產品生產從業條件、試生產產品質量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活動。
申請防護設備新產品生產的企業向研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向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新產品研發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技術轉讓條件辦理完畢,逾期未完成辦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企業失信處理。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定型的纖維增強復合材料防護設備企業,3個月之內按照上述申請立項和鑒定的材料要求補充備案。
第十條 【企業自檢】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建立產品質量檢測制度,明確生產過程中、出廠前、安裝過程中、安裝后各關鍵工序質量檢測項目和方法,檢測項目和指標以防護設備生產加工圖紙和現行檢測標準為準。檢測不得漏項,并保存檢測記錄,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施質量監管提供依據。
防護設備原材料進場必須按現行標準檢測材料關鍵性能。復合材料防護設備每一批次的原材料需留存同條件零部件成品或同條件試件3套,進行標識備檢。過濾吸收器關鍵原材料元器件進場須按《RFP型過濾吸收器制造與驗收規范》進行關鍵性能檢測,不具備相應檢測條件的必須核實供應商提供的第三方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資料管理】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加強對相關檢測標準、規范、圖紙等技術資料的管理,嚴格執行相關保密規定。生產和安裝活動應建立質檢檔案,每樘/套防護設備應有一套完整的生產和安裝質檢記錄,以銷售合同為單位歸檔保存。檔案資料分為紙板和電子版。電子版為紙版的掃描件,應永久保存。
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測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留存檢驗檢測原始報告和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保證可追溯性。電子版為紙版的掃描件,應永久保存。
第十二條 【產品編號與標識】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對防護設備進行唯一性序列編號,在門類防護設備的門扇、門框組件和閥、活門類防護設備與過濾吸收器的存儲和安裝過程中,序列編號采用鋼號方式加以標識,并保持清晰可見,以保證序列編號識別后可查詢產品相關信息,通過信息數據與實物行比對,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產品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防護設備企業單位名稱、檢測機構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與依據加工圖紙不一致時,附依據的加工圖紙編號)、序列編號、驗收日期、聯系方式等。
防護設備序列編號規則與標識要求及標牌制作要求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編號規則與標識要求》(附件1)。
第十三條 【維護管理】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防護設備的維護管理,明確維護責任,確保防護設備保持良好的戰備功能。
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質量保證期限內,對防護設備進行維護,確保防護設備保持良好的戰備功能。
第十四條 【市場秩序】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公平有序競爭,不得以協會、商會、聯盟、平臺等形式組織市場價格或經營區域壟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市場正常競爭秩序。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管理范圍】
防護設備質量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防工程參建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涉及防護設備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實體質量;
(三)抽查防護設備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
(四)抽查主要原材料、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管理程序】
對防護設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訂監督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方案;
(三)對防護設備實體質量、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五)形成質量監督報告;
(六)及時依法依規處理發現的問題;
(七)建立質量監督檔案。
第十七條 【信息化管理】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實行信息化管理。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過 “人防企業從業行為和產品質量監管平臺”實現企業信息公開和產品質量追溯。
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監理單位、檢測機構、質量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自身質量責任。
門、閥、活門類防護設備按《門、閥、活門類防護設備質量控制數據要求》(附件2)上傳質量控制過程數據資料。過濾吸收器上傳產品批次批號及原材料元器件批次批號、出廠檢驗時間、檢驗報告、所在工程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國家檢查】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定期組織全國范圍的防護設備質量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地方檢查】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以“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定期對從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理、檢測、維護等相關業務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年度實現檢查對象、檢查事項全覆蓋,檢查事項范圍要求見《省級“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范圍要求》附件3。
人防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建立聯合監管協調機制,定期對防護設備檢測機構及其檢測結果開展聯合監督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對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理、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和防護設備產品質量進行延伸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權力】
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防護設備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和安裝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防護設備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批檢測制】防護設備質量檢測實行第三方批檢測制度, 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和實施質量監管的依據。防護設備出廠前由生產企業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抽檢,竣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安裝質量檢測和產品質量抽檢,抽檢方法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抽樣和評定方法》(附件4)。
第二十二條 【檢測申訴】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對質量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二十三條 【終身負責】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應對產品質量終身負責,檢測機構對檢測結果終身負責,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產品召回】工程現場發現防護設備產品質量存在功能性缺陷的,必須對同批次產品進行召回,并報告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加大對生產企業同類產品的檢查力度。
第二十五條 【問題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防護設備質量監督中發現的涉及防護設備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整改和處理情況,及時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
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存在問題整改不到位、從業條件不滿足要求或違規經營行為的,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形成具體處理意見上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防護設備檢測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時將問題移交資質認定部門處理,
檢查中發現問題涉及行政處罰的,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行政處罰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將市場主體失信記錄及時納入同級信用信息平臺,加大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力度,逐步形成隨機抽查結果和信用評價結果相掛鉤的運用機制。
第二十六條 【信用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防護設備質量狀況,逐步建立防護設備質量信用檔案。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處罰】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監督機構考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機構進行考核。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并對工程質量監督承擔監督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實施細則】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人防企業從業條件核查、產品生產和安裝質量核查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解釋權限】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附則】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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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編號規則與標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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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閥、活門類防護設備質量控制數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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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范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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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抽樣和評定方法
附件1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編號規則與標識要求
一、門、閥、活門類防護設備編號規則與標識要求
1.序列編號
1.1 編號結構
門、閥、活門類防護設備序列編號為企業所在省級行政區域編號(2位)、省內企業編號(3位)、防護設備標準圖集中規定的產品類別序號(圖集編號2位,產品類別序號2位)、生產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生產序號(3位),共18位。
例如:編號為 01 001 0101 201905 123
代表為 北京市,試制工廠,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選用圖集RFJ01-2008中的鋼筋混凝土單扇防護密閉門,生產日期為2019年5月份,第123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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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區域編號
防護設備生產企業所在省級行政區域代碼見下表。
表1 企業所在省級行政區域代碼表
行政區域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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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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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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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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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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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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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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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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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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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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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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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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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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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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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黑龍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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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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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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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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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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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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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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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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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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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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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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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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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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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山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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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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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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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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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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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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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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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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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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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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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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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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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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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貴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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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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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西藏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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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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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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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甘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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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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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寧夏回族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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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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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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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省內企業編號
防護設備生產企業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的代碼見下表。
表2 防護設備生產企業省內順序代碼表
(按企業注冊日期先后排序)
省內企業名稱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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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內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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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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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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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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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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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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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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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X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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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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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防護設備圖集編號和產品類別序號
防護設備圖集編號和產品類別序號示例見下表。
表3 防護設備標準圖集代碼表
防護設備圖集編號
|
產品類別序號
|
防護設備標準圖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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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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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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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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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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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選用圖集RFJ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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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單扇防護密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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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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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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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選用圖集RFJ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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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單扇密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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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02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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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防護設備選用07F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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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防護密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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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2
|
防空地下室防護設備選用07F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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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密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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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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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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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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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復合材料(玻璃纖維增強塑料)輕質人防門選用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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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質防護密閉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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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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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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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復合材料(玻璃纖維增強塑料)輕質人防門選用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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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質防護密閉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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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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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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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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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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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復合材料(連續玄武巖纖維)RFJ0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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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玄武巖纖維無檻雙扇防護密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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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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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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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復合材料(連續玄武巖纖維)RFJ0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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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玄武巖纖維無檻雙扇密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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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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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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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生產序號
生產序號為同種設備的生產順序號,逐月按生產順序進行編制,號段“001”至“999”,“0”作為空位補齊碼。
例如:某企業2019年1月份生產200樘,編號為201901 001至201901 200;2月份生產300樘編號為201902 001至201901 300。
1.2編號字體和大小
防護設備序列編號字體為黑體,字高18mm,字寬8mm,間距2mm。
1.3編號位置
a.人防門鋼門框:閉鎖孔側角鋼內面距下邊框1500mm居中位置;
b.活門門框:閉鎖孔側角鋼內面居中位置;
c.門扇:閉鎖側門扇外側鋼包邊距下邊緣1500mm居中位置;
d.封堵板:每扇封堵板正面(外側)距下邊端1500mm居中位置;
e.活門門扇:閉鎖側門扇外側鋼包邊居中位置;
f. 其他設備:正面便于觀察位置。
1.4工藝要求
防護設備序列編號應字跡清晰、工整,且凹入不小于1.5mm,筆畫寬度不小于2mm。
2. 標牌
防護設備標牌包括產品合格證和銘牌。
2.1 產品合格證要素
防護設備產品合格證包含內容為: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單位、序列編號、質量等級、檢驗日期、質檢員等內容。
2.2銘牌要素
2.2.1 門類防護設備
銘牌包含設備名稱、型號、規格、研制單位、生產單位、聯系方式、電話等內容。
2.2.2 密閉閥門
手動密閉閥門銘牌包含產品名稱、型號、工程通徑、公稱壓力、溫度、介質、聯系電話、生產企業等內容;手電動密閉閥門銘牌包含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電機功率、輸出轉矩、輸出轉速、電壓、電流、工作制、聯系電話、生產企業等內容。
2.2.3 防爆超壓排氣活門
銘牌包括型號、工作壓力、消波率、啟動壓力、重量、出廠日期、生產企業等內容。
2.3 制作要求
防護設備產品合格證銘牌分為4樣式,規格見表2,形式、尺寸和技術要求符合GB/T13306-2011《標牌》要求。
產品銘牌底板采用國家標準平板鋁合金,銘牌內空格部分填寫內容應在出廠時機械鋼印。
標牌底色為黑色,字體為黑體。
表4 防護設備產品合格證、銘牌樣式表
名 稱
|
規 格(mm)
|
厚 度(mm)
|
單位
|
用 途
|
銘牌(大)
|
80×100
(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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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塊
|
門類
|
銘牌(小1)
|
設計圖紙要求
|
≥1
|
塊
|
閥門類
|
銘牌(小2)
|
80×80
(寬×高)
|
≥1
|
塊
|
防爆超壓排氣活門
|
產品合格證
|
80×100
(寬×高)
|
≥2
|
塊
|
防護設備產品、防爆超壓排氣活門
|
2.4 安裝要求
所有產品出廠時,應在設備指定位置安裝銘牌,銘牌分別采用四孔鉚釘固定。產品合格證與銘牌上下排列安裝。
門類防護設備應安裝在門立軸側門框非貼合平面上、上閉鎖孔位置下50px處,無比鎖孔時安裝在距地面3750px處,由上至下依次安裝產品合格證牌、產品銘牌。
閥、活門類防護設備應按圖紙相關要求安裝在球體上相應位置。其中的密閉閥門銘牌依照規范和圖集要求制作,安裝在設備預留位置,產品合格證牌安裝在銘牌旁殼體上。
3. 防護設備樣式
3.1 設備外觀
3.1.1 底色
防護設備產品著色均執行《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標志和著色標準》(RFJ01-2014)。
銅套管、不銹鋼零部件應保持本色。
3.1.2 標注
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防電磁脈沖門等防護設備的門扇標注由設備型號、設備編號、開啟方向、生產單位、生產日期、聯系電話組成。
門扇上字體大小應和門扇尺寸成比例,按相應位置擺放。標注按照大、中、小三種比例制作,字體均為綠色 [1.9G7/6.8(1161)],黑體字,標注式樣見圖樣。企業名稱最長不超過門正面圖例尺寸,最短不小于門反面圖例尺寸(根據企業名稱字數多少在以上兩者之間選用)。特別規格及3.2米(不含)以上門扇按相應比例制作。
3.1.3 門扇順序編號
門扇順序編號可按門扇寬度選擇字體大小,其尺寸應按表1確定。字體高度應小于內圓半徑R2,每個工程按順序標號。標注位置見圖樣,規格尺寸見表1。
表5 編號標志型號與尺寸表
門扇寬度(型號)
|
R1 (mm)
|
R2(mm)
|
1米以下
|
50
|
46
|
1米(含)至2米
|
75
|
69
|
2米(含)至3.2米(含)
|
100
|
89
|
1.3.2 標識噴刷
開關標志應方向正確、醒目。
標識要素齊全,比例要適當,位置應正確、清晰。
二、過濾吸收器編號規則與標識要求
過濾吸收器序列編號規則與標識要求現行規定執行。
附件2
門、閥、活門類防護設備質量控制數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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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設備應為每樘設備建立一套質檢數據資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名稱、訂購單(合同)號、產品名稱和價格、安裝位置、材料質檢記錄、過程質檢記錄、自檢記錄、問題整改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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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護設備質量控制數據主要控制節點如下:
(1)產品生產前企業形成產品唯一編碼,并在關鍵零部件上標識;
(2)產品生產完畢后,生產企業按批次或項目上傳產品質量自檢數據和關鍵原材料質量證明材料,并申報產品出廠檢測;
(3)檢測機構抽檢產品質量,并上傳檢測數據(含檢測報告代表的樣本序列編號范圍);
(4)生產企業安裝預埋件(門框),并上傳自檢數據;
(5)檢測和監理單位參加隱蔽檢查,并上傳檢測數據;
(6)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生產企業按批次或項目上傳產品安裝質量自檢數據,申報設備安裝功能檢測。
(7)檢測機構檢測安裝質量后及時上傳檢測數據,監理單位及時上傳驗收整改前后檢測數據。
(8)監督驗收意見和整改報告應一并按項目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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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設備質量控制數據必須保證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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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設備質量控制數據必須可追溯到人。
附件3
省級“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范圍要求
一、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檢查事項
1. 門、閥、活門類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
門、閥、活門類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檢查事項包括從業能力條件、生產質量、安裝質量、售后服務、經營行為等。其中:
a. 從業能力條件檢查包括:現行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從業能力條件規定的證書類資料和人員、場地、設備等。
b. 生產質量檢查內容應包括:原材料、外購件質量,半成品和成品重點檢查隱蔽項目和按圖加工情況,檢測項目不少于現行標準規定的保證項目,依據標準未規定保證項目時必須檢測針對材料和使用性能(如抗力、密閉)的項目;纖維增強復合材料防護設備現場隨機抽取企業留存或者工程已安裝的門扇進行檢測。
c. 安裝質量檢查內容應包括:進場檢驗記錄,預埋件數量、質量和安裝質量,重點檢查隱蔽項目和按圖施工情況,檢測項目不少于現行標準規定的保證項目或主控項目。
d. 售后服務檢查內容應包括:合同履行情況、使用維護保養等。
e. 經營行為檢查內容主要查詢企業是否存在如下問題:組織或參與價格聯盟、惡意競爭等不正當行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掛靠生產和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生產;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擅自更改圖紙生產防護設備,導致產品出現影響抗力和密閉性能的質量缺陷;采購原材質量達不到設計圖紙要求,偷工減料制造、銷售偽劣防護設備;外協加工或外購防護設備主要部件(如門扇、門框);跨戰區生產、銷售、安裝防護設備。
2. 過濾吸收器定點生產企業
過濾吸收器定點生產企業的檢查事項包括:從業能力條件、生產質量、經營行為等。
a. 從業能力條件檢查包括:現行定點生產企業從業能力條件規定的證書類資料和人員、場地、設備等。
b. 生產質量檢查內容應包括:原材料、外購件質量,半成品和成品重點檢查關鍵生產工藝、流程、流轉情況和技術指標質量檢測情況,檢測項目不少于現行標準規定的保證項目。
c. 經營行為檢查內容主要查詢企業是否存在如下問題:組織或參與價格聯盟、惡意競爭等不正當行為;掛靠生產和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生產;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擅自更改圖紙生產設備,導致產品出現影響防護的質量缺陷;采購原材質量達不到設計圖紙要求,偷工減料制造、銷售偽劣防護設備;外協加工或外購防護設備主要部件(如炭床層、精濾器)或外協數量超規定比例。
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檢測機構的檢查事項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檢測機構的檢查事項包括:
-
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
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
-
是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按照國家質量檢測(驗)標準進行檢測的。
-
三、人防工程設計單位的檢查事項
人防工程設計單位的檢查事項包括:
-
是否不按防護設備規范、圖集、標準選用防護設備;
-
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
四、人防工程監理單位的檢查事項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的檢查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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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按防護設備產品質量和安裝質量規范、標準、加工圖紙要求進行監理和驗收;
-
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
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檢查事項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檢查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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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知產品質量不合格,仍然出具產品合格的質量監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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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幫助企業弄虛作假、不按照國家質量標準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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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中行使職權是否超出授權或委托范圍、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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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玩忽職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責任事故。
附件4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抽樣和評定方法
一、門、閥、活門類防護設備
1.產品質量檢測抽樣和評定方法
a.產品質量檢測抽樣方法
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等能拆分為門框、門扇等組件分期安裝的防護設備,其產品出廠質量檢測宜采用門框(含閉鎖、鉸頁等的相關零部件)、門扇(含閉鎖、鉸頁等的相關零部件)兩大組件分別進行檢測。
密閉閥門、超壓排氣活門、密閉觀察窗等不能拆分組件安裝或不需要分期安裝的防護設備,其產品出廠質量檢測宜采用整樘進行檢測。
整樘防護設備產品或單獨門框、門扇的出廠質量檢測宜采取抽樣檢測的方式進行,抽樣樣品由檢測人員依據銷售合同規定的型號數量進行隨機選取,同一功能、材質的產品或門框、門扇組件抽樣檢測數量按式(1)確定。抽樣檢測的樣品如有一樘或一件達不到合格等級時,應進行加倍隨機抽樣檢測,若再有一樘或一件達不到合格等級時,應全部檢測并逐樘或逐件確定等級。
m =n×20% (1)
式中:
m ——抽樣檢驗數量,當m<1時,取m=1;當m不是整數時按四舍五入取整;
n ——同一功能、材質的產品或門框、門扇組件的數量。
纖維增強復合材料防護設備每100個門扇為一個批次抽取一扇進行破壞性檢測,不足100個的按100個計算。
b.產品質量評定方法
防護設備產品出廠質量檢測時,每樘防護設備可設置若干檢測項目,實行分檢的防護設備產品,按門框、門扇分別設置若干檢測項目,標準中未列入但圖紙中有指標要求的項目可設置為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的評定設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實測值達到相應評定表中合格指標要求的項目評定為“合格”,未達到合格指標要求的項目評定為“不合格”。
門框、門扇組件質量的評定設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當門框或門扇組件的所有檢測項目全部合格時,門框或門扇組件的出廠質量方可評為“合格”。
防護設備產品出廠質量評定設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當所有檢測項目全部合格時,產品出廠質量方可評為“合格”。門框、門扇分檢時,當門框、門扇組件質量均為合格時,產品出廠質量方可評為“合格”。
未按定型圖紙生產的防護設備產品或門框、門扇組件不予檢測。
質量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防護設備產品或門框、門扇組件嚴禁出廠。
2.安裝質量檢測抽樣和評定方法
防護設備安裝質量實行全數檢測,檢測與評定應逐樘進行。
檢測項目的評定設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實測值達到相應評定表中合格指標要求的項目評定為“合格”,未達到合格指標要求的項目評定為“不合格”。
防護設備安裝質量評定設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當所有主控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80%以上合格且不合格項目檢測結果不超過評價指標的150%時,安裝質量方可評為“合格”。
安裝未按定型圖紙生產的防護設備產品或安裝的防護設備達不到工程圖紙要求,該樘防護設備的安裝質量應評為“不合格”。
二、過濾吸收器
在同—承制生產廠用同一原材料,在同—生產條件下加工出來的過濾吸收器,可組批提交檢驗,一般50 臺組為一批(根據檢驗要求,可多備2-4 臺產品用來替補破壞性試驗的樣品)。經檢驗方同意,每批也可多于或少于50 臺。
承制方生產部門對提交批的所有產品100%進行產品包裝、外觀及加工質量、顏色、標識、初阻力、漏氣系數、氣溶膠透過率、生物殺滅單元功能等項目的檢驗,檢驗合格后隨附生產和檢驗記錄提交給承制方品質檢驗部門檢驗,經品質檢驗部門復檢合格的產品方能提交檢驗方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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